现将我校2016届市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以及优良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
1.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标准
(1)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必须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2)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科(含考试、考查科目)均无补考(实行学分制的,无重修课程);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水平较高。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学术科技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且身心健康。
(5)获得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和行业工作的,应优先评选。
重庆市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
2.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好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科(包括考查和考试科目)均未补考,德、智、体总积分居全班学生人数25%名之前,获得不少于两次奖学金,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体健康。
(4)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组织需要的关系,就业态度端正,遵守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纪律和规定,能顺利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者优先考虑。
校级优秀毕业生总人数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
3.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评选标准
(1)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产生。
(2)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期间必须获得至少一次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文体类、科技学术类荣誉称号除外)。
(3)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期间应获得不少于三次乙等及以上奖学金,其中甲等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4)校级优秀毕业生标兵的评选工作由学院具体实施,评选比例不限。
4.校级优良毕业生评选标准
校级优良毕业生由各学院参考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自行拟定,总人数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5%以内。
二、工作要求
1.学院高度重视此次评选活动,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流程,保证质量。
2.各类拟评候选人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相应的推荐审批表(见附件),并以班级为单位完成汇总表(样表见附件),请务必按照样表格式填写。
3.各班请于3月18日(星期五)下午16:00前将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以班级为单位交到学办,同时将重庆市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电子档和汇总表电子档发送至邮箱:53259858@qq.com。
附件:毕业生评优审批表和汇总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