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经2015年9月17日第12次党委常委会研究,现将我校党员交纳党费新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上级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交纳党费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粮贴+绩效工资-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和“粮贴”栏根据每年6月份学校人事处核定数据为准。其中,绩效工资按个人“岗位基础工资+绩效工资Ⅰ-绩效工资减少额”部分来计算,不同岗位人员计算基数标准具体如下。
1.以定量考核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实验技术及研究人员)的“绩效工资”(单位:元/月)
2.以定性考核为主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工资”(单位:元/月)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离退休费,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社会用工人员,交纳党费基数以每月领取的固定报酬计算,比例与在职人员相同。
(一)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直属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工作,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每一位党员,确保人人知晓。
(二)从2015年第三季度起(即7月1日之后),学校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今后将保持相对稳定。教职工党员因本人职称、职务及岗位等变动引起工资变化的,其交纳党费基数作相应地调整。
(三)若遇上级政策或绩效工资改革等情况而发生工资和津贴变化的,将按照规定适时对交纳党费基数进行相应地调整。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各直属党组织每月15日前分别填报《党员党费交纳明细表》,与收缴的党费一并交至校党委组织部。
(六)本次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调整的相关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